近日,山西省发改委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办法》共4章20条,明确规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保险费及摊销酬劳、运营维护费包含,自7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指出,下列费用不得算入定价成本。一是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二是与燃气配气业务牵涉到的费用或虽与燃气配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金、政策优惠、社会使用权捐献等冲减的费用;三是捐献、赞助商、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四是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五是固定资产盘亏、损毁、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六是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缴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交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缴纳的利润分为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金开支等;七是其他不合理开支。
《办法》具体,算入定价成本的摊销酬劳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使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电子货币部分不算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约誓约的,从其规定或誓约;没规定或誓约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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